新办〔2019〕17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提质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细化完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融媒体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构建完善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大项目体系、长效机制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指导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区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的运营进行规范监管;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公用事业行业施工、经营企业资质;负责县城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工作以及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亮化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或参与各类城乡创建、评比,参与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七)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申报工作。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组织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负责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2.关于城镇燃气管理分工。城镇燃气行业经营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4.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水利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规划的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第五条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性材料、档案、信息、机关安全、保密、网络运行维护、目标管理、机关后勤保障、节能减排、政务公开、党建、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督察督办、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协助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局及局属单位年度固定资产实施计划;负责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资金使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立项报批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局党组安排,协助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及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及评聘工作;指导行业职工职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局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贯彻上级“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措施,牵头做好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协调局相关股室(单位)对报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催(督)办有关事项办理进度;协助局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规信访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核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上报工作;负责牵头做好住建系统“双公示”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和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衔接工作。
(三)质量与安全监管股。负责住建系统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建筑市场监管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做好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住房保障股、物业管理股)。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承担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现售、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项目、人员诚信监督体系;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物业行业管理、房屋售后维修服务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物业行业培训和创优达标工作,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承接查验制度;承担全县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城市发展规划股。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可研编制、工程发包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政公用股。监督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城市排水、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亮化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各乡(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城区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建设、运营和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指导县城区河渠综合治理工作。
拟定城市公共服务应急预案;负责城区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的设施运行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及二次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调整燃气、集中供热、供水价格;会同水利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审批。
(八)村镇建设股。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等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发展工作。
(九)人防工程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相关内容;负责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组织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经费等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缴;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检查督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指导检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做好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临战准备工作;负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参与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全县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进行检查;做好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临战准备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袭方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常规化实战化演训工作;组织参加相关重大演训活动;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县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检验评估;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目录和编制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战时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承担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建设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负责编制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科技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警报发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机关常态化战备值班执勤工作;承办党政军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十)科学技术股。组织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审图工作;贯彻国家、省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全县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区域规划。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墙体材料革新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革新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第七条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