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1-07 浏览量:14

  新办〔2019〕18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新乡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新乡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订全县实施办法。

  (二)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贯彻执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新乡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新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乡县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二)法规和基金监管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情况的稽核,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的投诉、举报事宜,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新乡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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