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2019〕25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新乡县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国资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乡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乡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国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新乡经济开发区、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落实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十三)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拟订所监管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的分配管理工作,执行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所属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考核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中共新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按规定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建设维修、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综合股。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三)预算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县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对乡镇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县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乡镇财政、县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承担税制改革调查工作,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有关工作。
(四)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县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五)国库股。组织全县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执行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县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管理财政票据。
(六)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全县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股。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负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管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县本级建设投资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九)农业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县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十)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二)企业股。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落实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拟订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相关工作。
(十三)财政监督和会计管理股。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负责县财政局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县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股。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全县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拟订所监管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的分配管理工作,执行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所属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考核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4名。
第七条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