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17〕83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征缴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社会影响深远。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县今年城乡居保和城乡医保征缴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2017年征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征收方式
(一)组织征收原则
方便缴费人,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缴费安全,平稳顺利征收。
(二)征缴主体
城乡居保和城乡医保征缴工作涉及全县居民,采取乡镇牵头组织、村(社区)代收代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征收方式。
1. 各乡镇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此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干部专职负责城乡居保和城乡医保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
2. 各行政村(社区)从“两委”中指派一名政治素质高、懂政策、有责任心的干部担任社保征收经办员,负责做好本村(社区)居民的城乡居保和城乡医保征缴、缴费信息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3. 县地税部门负责对城乡居保和城乡医保村(社区)经办员征收费款清查核对、征收入库;县人社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县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扶贫办、残联、信用联社等单位按照分工承担相应工作。
(三)征收时间
2017年城乡居保和城乡医保实行统一征收,征缴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参保基本规定
(一)城乡医保参保基本规定
1. 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县户籍人口,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缴费。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医保,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医保。
2. 县民政局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
3. 各乡(镇)、区参保率不得低于99.5%。
4. 城乡医保参保对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征缴保险费:
(1)对本地常驻居民,通过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指定的社保经办人员(或机构)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征缴,因临时外出、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自行缴纳的居民可以通过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授权他人代为缴纳。
(2)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不在本地居住,不能实现集中征缴的或者居民自愿独立缴费的,缴费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缴纳:①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新乡县信用社营业厅二楼大厅),通过服务窗口或自助办税机申报缴费;②到就近能够受理缴费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缴费;③使用支付宝、“河南地税”APP手机终端等新兴技术方式缴费(目前暂未开通,地税部门试运行成功后投入使用)。
(二)城乡居保参保基本规定
1. 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拥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 各乡镇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各种缴费渠道缴费信息的汇总、整理、核对工作,确保参保群众能依法享受保障。
3. 城乡居保参保对象采取与城乡医保相同的缴费方式参保缴费。凡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由参保人员到所在乡镇劳保所开具补缴单据,凭身份证和补缴单到地税办税大厅窗口缴纳。
三、征缴流程
(一)办理登记
各乡镇组织所辖的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携带村支书(主任)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所在乡镇地税分局,以村(社区)的名义办理缴费登记,作为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向地税部门缴纳居民“两险”费款的缴费登记户。地税部门做好办理缴费专户登记。此项工作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组织代收
社保经办人员在乡镇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在收到缴费人的居民“两险”费款后据实开具地税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按照地税部门提供的纸质版社保费缴费登记统计表(见附件2)分类、如实、准确做好缴费人缴费信息登记。
为确保居民“两险”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和费款的安全,各乡镇政府对社保经办人员征收费款实行“双限”报解,即征收费款达到一定限额或收费累计达到一定时日的,要及时向本乡镇信用社网点(国库经收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以下简称:待报解账户)存入代收费款(“双限”标准为征收费款10000元以内、收费累计不得超过3天)。
(三)信息录入
1. 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按照地税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做好缴费人的缴费信息登记,加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及时上报;
2. 城乡居保统计表传递给当地农村信用社指定营业网点,各营业网点将缴费登记统计表整理成电子版汇总到县联社后连同核对一致的进账单报县地税局,地税部门据此将缴费人缴费登记信息导入地税部门征收系统;
城乡医保统计表传递给当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指定信息管理员将居民参保详细信息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并为参保人员在《医保本》上办理注册登记。县医保中心汇总全县数据后,将电子数据传递给县地税局,地税部门据此将缴费人缴费登记信息导入地税部门征收系统。
(四)征缴入库
地税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具缴款书,并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现金票证汇总,将社保经办人员转入银行(国库经收处)待报解账户的费款缴入国库。
(五)缴费公示
各乡镇地税分局将导入地税征收系统成功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统一加盖县地税缴费服务部门的受理章后,分别反馈给所属的乡镇和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社保经办人员将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连同核对一致的进账单(复印件),作为在本村(社区)向缴费人进行公示的依据,及时向本村(社区)缴费人进行公示,接受缴费人的监督。
(六)信息回传
费款征缴入库后,县地税部门将由征收系统导出的居民“两险”缴费明细,及时传递给县人社部门,经人社部门对人数和资金核对无误后,作为人社部门记账依据,并将核对无误的参保人数和资金统计表分乡镇上报财政部门,确保缴费人依法享受待遇。
(七)督导考核
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的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乡镇比照县政府做法,负责对所辖村(社区)“两委”的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定期通报征缴进度,强化监督考核。各乡镇可以根据征缴覆盖率、征缴金额、征缴进度、工作成效等因素,对社保经办人员以奖代补或考核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居民“两险”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牢固树立“抓社保就是抓财政,抓社保就是保民生”意识,切实抓好“两险”组织征收工作。各乡镇9月26日前要召开征缴工作动员会,启动征收工作。县地税部门要现场对征收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宣传发动,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广为宣传。各乡镇、村要精心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版报、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意义、政策,要让城乡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村张贴10—20条宣传标语,悬挂3—5条宣传横幅,定期在村广播上宣传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政策、意义和好处,尽可能做到参保人数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使更多的群众受益。县电视台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各相关部门在积极推动工作中,要主动向县政府建言献策,提出符合我县实际的合理化工作建议,对我县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全盘考虑、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既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又要充分考虑我县工作实际。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到规范有序,大胆创新,强力推进。
(四)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各相关部门要逐级压实居民“两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确保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多渠道广开监督之门,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工作不负责任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滞留挪用社保费款等,一律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严厉惩处,决不姑息,确保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