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的救济渠道和监督方式

来源:水利局 时间:2021-02-05 浏览量:6

一、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新乡县商务中心2号楼南4楼

2.监督举报电话:0373-506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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