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新乡县商务中心2号楼南4楼
2.监督举报电话:0373-506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