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新环查延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黄守刚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化工路3号3号楼2单元11号
2021年3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投资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依据新环查决字〔2021〕第6号查封决定书,对你投资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生产设施实施了查封。
因案情复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