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新环查延决字〔2021〕第2号
当事人:田鹏
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贾桥村335号
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炼铅厂,以收购的废旧蓄电瓶为原料,经拆解后,取出的废铅片经加热、熔化、成型等工艺制得成品铅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含重金属污染物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依据新环查决字〔2021〕第12号查封决定书,对你投资建设的炼铅厂涉案物品铅锭实施了查封。
因案情复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