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新环解查字〔2021〕12号
黄守刚: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对你你投资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新环查决字〔2021〕第6号)。因案情复杂,我局于 2021年4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新环查延决字〔2021〕第1号)。现查封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