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41号
新乡市安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CCET78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法定代表人:司天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看到对氰基氯苄生产车间南侧一楼和二楼共2处窗户均敞开及南侧墙体存在1×3米的破损,厂区及生产车间有异味,存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车间窗户敞开照片;生产车间墙体破损照片;环评手续;现场勘察示意图;地址确认书;企业变更信息证明;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人员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关闭窗户,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是公司一直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全力做好环保工作,确保环保各项指标达标;三是在违法行为发行后,各级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四是本次违法行为是疏忽大意所致,发生时间短,整改及时,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从轻处罚。2022年12月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案委会研究讨论,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时间短,并积极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给予从轻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100.000,最终裁量金额:48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肆万捌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