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设,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河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新乡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风向标”和“排头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全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把党的基本理论与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学习,带头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带头真学、真信、真用,带头谈体会、写文章、讲党课,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同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一起,负责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配备学习秘书,有宣传办、办公室、党建办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有宣传办负责人牵头。学习秘书主要负责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宣传办、办公室、党建办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原则
第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遵循以下学习原则:
(一)坚持武装头脑、坚定信念。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年度学习意见或计划,明确学习的内容和目标。
(三)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问题,切实做到学干结合、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聚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理论、交流研讨、深入调研,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进行富有成效的探索,向实处发力、向严处着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章 学习内容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四)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法规。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世界历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开放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国情民情省情市情县情乡情、新乡历史文化和新乡先进群体精神。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章 学习形式
第十条 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以求实求效为目标,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学习:
(一)集体学习研讨。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制定学习计划,围绕工作全局和重大问题,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精心设计学习专题,准备学习资料,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注重开展研讨式、互动式、情景式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中心组成员要按照年度学习计划,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制定个人自学计划,认真学习指定书目,写出自学笔记和学习体会文章。党委(党组)书记要掌握成员的自学情况并督促检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主动向党委(党组)书记上报学习计划,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三)专题调研。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专题、分管领域的难点问题、具有引领性的前瞻课题,更多地把课堂搬到基层一线,把精力放到基层工作,开展体验式、调研式学习,扑下身子、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措施。专题调研后,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或理论文章,增强对工作实践的指导性、针对性。
(四)专题辅导讲座。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活动时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审批报备制度。
(五)其他有效形式。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注重借鉴先进经验,改进学习的方式方法。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学习平台,加强学习强国平台、河南干部网络学院、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微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六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学习计划经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时一并报送上一年度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规范学习组织流程。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及形势任务要求,统筹安排学习专题,拟定学习方案。各级党委(党组)宣传部门根据学习专题、方案,适时拟定单次学习安排。报党委通过适当方式讨论审定。各级党委(党组)宣传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学习。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参照实施。
第十三条 严格日常学习管理。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要按年度建立学习档案,作为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重要依据。切实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两个月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认真撰写学习笔记,每半年撰写学习心得1篇,全年撰写学习心得不少于2篇,全年撰写调研报告1篇。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理论文章1篇,并积极争取在人民日报、《求事》、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河南日报、《党的生活》等重要报刊杂志刊发。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与研讨交流,研讨人员名单由组织指定和个人主动相结合起来确定,原则上每位中心组成员除正常参与学习外每年至少研讨发言1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习考勤制度。全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体学习研讨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需本人签到。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要向党委(党组)书记履行请假手续。考勤工作由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负责,年底以适当方式通报中心组成员当年出勤情况。
第十五条 请假补课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故没有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事后应尽快联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主动补学相关内容。补课应在集体学习研讨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学习督查制度。党委(党组)宣传办会同党建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普查等方式,也可旁听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了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适时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打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示范班”,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把一些成功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学习通报制度。党委(党组)宣传办、党建办每年至少2次通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学习考勤制度。实行学习量化考核,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考核评价标准。党委(党组)宣传办会同党建办等部门,负责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主要负责同志履职尽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学风建设情况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完善决策、推进工作的情况等,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的考核,突出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学习效果等。
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述学。党委(党组)组织人社所应当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习问责制度。党委(党组)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把好阵地关口,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传播侵蚀。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二十条 宣传报道制度。党委(党组)应及时通过内部刊物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宣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成果,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善于运用网络语言,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学习情况,推动学习成果广泛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同乡宣传办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