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时限 |
收费情况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县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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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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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权责清单(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2-09-30 浏览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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