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权责清单(能源环资股)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2-09-30 浏览量:7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测试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收费

能源环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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