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深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具体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份
2.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公司车辆应为自有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2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地所有权证明,如租用场地需提供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车辆管理规定、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一份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新乡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城管局窗口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三)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等)通过大厅窗口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六、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在信用平台、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行失信惩戒。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制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新乡县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