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1 环罚决字〔2023〕2 号
新乡市诚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GW2H06J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大道与阳光路交叉口向西 100 米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 年 12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塑流水线喷塑工 段和烘干固化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及 UV 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车间内多个窗户均 未关闭,车间内烟气较大,造成废气通过窗户排入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3〕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
式 : 28550=20000+( 200000-20000 ) x [ ( 1/5 )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 )/( 5² x 8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2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