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济开发区各局(办)、化工园区各企业:
为持续做好化工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乡经济开发区建立《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请各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现将《新乡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新乡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新乡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产生及排放,规范化工园区管理,提高对VOCs防治工作的防控能力,将VOCs的排放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园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新乡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一、体系组成
新乡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由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组成。技术体系包括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精细管控,管理体系包括各部门职责和制度。
二、技术体系
(一)源头替代。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鼓励化工园区内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内企业选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当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二)过程控制。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推进园区企业将清洁生产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结合VOCs的产生环节及废气来源,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VOCs的控制与减排;要加强运行操作及设备检修过程环境因素和风险识别,加强工艺物料的回收,确保密闭吹扫、凝液回收等措施落实到位,防止产生VOCs气体排入大气;注重加强设备缺陷的消除和工艺方法的改进,并同步落实方案和技术规程,规范检修管理,防止工艺物料泄漏与随意排放。
过程控制的重点是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针对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化工园内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VOCs物料储存
(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为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生产过程
(1)液体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6)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0)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1)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其他要求
(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
(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1)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2)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8、3、2要求的,可免予泄漏检测):
①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②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③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④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3)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d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修复、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d内完成修复。上述特殊情况下,设备与管线组件可延迟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4)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LDAR管理规程园区应督促园内企业定期按时进行LDAR工作,并向园区汇报工作结果。
典型的LDAR步骤:确定程序、组件检测、修复泄漏、报告闭环等。其子程序包括:检测前准备子程序、检测子程序、修复子程序、报告子程序等。
①建档阶段。项目建档阶段主要包括涉及LDAR项目的设备和管线,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泵、压缩机、泄压装置、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取样连接系统、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全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现场识别、描述、编码、审查、数据录入等。
根据收集资料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勘察,确定生产设备、管道链接法兰、阀门、各类管道的密封面,确定使用何种专门的检测仪器来进行检测。
②现场检测阶段。现场检测阶段主要包括建立检测路径和文件、仪器校准、检测挂牌、维修和跟踪、复测、数据记录;技术人员使用专门检测有机气体的仪器进行检测。
技术人员检测后,会对每个阀门和密封点编号,并对泄漏点进行挂牌,建立台账。其中,黄色牌表示轻度泄漏,红色牌表示重度泄漏。检测发生泄漏点及时通知企业开展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再次对修复情况进行检测、确定。
③绩效评估阶段。绩效评估阶段,包括统计分析、点位泄漏VOCs排放量计算、绩效分析及评估。通过开展LDAR工作,将建立LDAR管理系统,通过定期检测,实现泄漏、修复、复测、消漏的闭环管理。园内企业应定期向园区汇报LDAR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
7.敞开液面逸散
(1)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②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u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
VOCs检测浓度≥200u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浮动顶盖。
②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③其他等效措施。
(3)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三)末端治理
高效治理化工企业VOCs有组织排放是化工园区VOCs总量减排的关键措施。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化工园内各企业根据有组织排放工艺废气的排放特性、种类等实际情况,制定末端治理技术路线。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加大废气回收利用,最大程度减少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可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强化废水系统废气与恶臭治理,对废水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环节应采取加盖封闭等有效密闭措施,并根据不同工况确定技术路线进行治理,以实现废气达标排放,有效管控异味产生与排放。
VOCs治理技术规程:
1.VOCs治理技术选择。VOCs种类繁杂,浓度不一,治理难度较大。目前,在行业中普遍采用三类技术或工艺对VOCs有组织排放进行治理,第一类是回收技术,对于1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选择性吸收剂和选择性渗透膜等方法来富集分离有机污染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主要包括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技术等技术,回收的VOCs可直接或经简单纯化后返回工艺过程再利用,或集中进行分离提纯,以减少原料消耗;第二类是破坏性技术,对于1000ppm-5000ppm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热、光、催化剂或微生物等将VOCs转变成为二氧化碳和水,主要包括催化燃烧、高温焚烧、生物氧化、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氧化技术等等,此类技术的特点是去除率高,可达99%以上,特别适用于处理苯、硫化物等毒性大的污染物;第三类是组合技术,将回收技术或破坏技术进行组合使用,能实现采用单一治理技
术难以达到的治理效果,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提升VOCs治理效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企业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记录保留旁路清单并报备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时应做好台账记录。鼓励园内企业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监督企业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四)精细管控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园区应结合区内企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园区VOCs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园区目前尚未有企业入驻,待未来企业入驻后,根据污染物排放特征,制定管控方案。
三、管理体系
(一)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
1.认真贯彻“预防、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挥发性有机物(VOCs)法律、法规,落实储存、生产、治理等各项措施,防范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事故的发生。
2.定期召开VOCs控制管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开发建设中VOCs控制管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3.完善化工园区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演练,减少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研究制定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园区内应急救援工作。
4.定期组织VOCs控制管控检查,排查含VOCs原辅料、产品储存、生产过程中不合规处,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5.组织化工园区VOCs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VOCs控制的法律法规。
6.负责监督管理化工园区企业的VOCs控制工作;依法监督化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及其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原辅材料、产品的环境管理工作。
7.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VOCs重大风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二)化工园区从业单位相关人员VOCs控制职责
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VOCs控制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企业有关VOCs控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各岗位职责和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现象,确保正常生产。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VOCs控制管理规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环保治理措施。
(4)组织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厂环保教育和班组环保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意识、环保知识和环保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并参加班组环保活动。
(5)定期组织一次VOCs控制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装备、储存设施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对本单位发生的环境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竭力减轻事故影响,防止事态扩大。
(7)组织落实好各项环保治理及应急救援措施。建立环保管理网络,发挥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环保。
2.分管生产副职职责
(1)对本单位VOCs控制中生产方面负直接责任。
(2)组织职工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VOCs控制的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在保证VOCs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VOCs控制生产制度和技术规程的行为。
(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VOCs异常排放因素、隐患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负责落实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的环保措施,制订环保施工方案,安排环保人员。
(7)负责员工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新入厂员工环保教育工作。
3.分管设备副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规定、标准及制度;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环保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管理和运行,使其符合环保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环保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环保措施。
(4)组织本单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负责组织整改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
(5)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知识的培训考核。负责落实本单位环保装备和应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照VOCs控制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好各项环保治理措施。
4.生产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物料投加、运输、储存过程中VOCs控制措施可靠。
(2)负责编制本单位VOCs控制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环保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操作技术与环保知识培训,组织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生产情况,发现VOCs泄漏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环保要求。
(6)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过程环保施工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本单位发生生产或与生产有关的事故及时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
5.设备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操作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方案时,应有可靠的环保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6)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7)负责本单位装置停工检修环保施工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环保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环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环保要求的指示、规定、标准、规章制度等,并检查督促执行。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环保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对班组环保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并参加编制本单位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单位环保管理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领导做好职工的环保思想、环保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环保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环保教育。
(5)按照环保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环保措施。
(6)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VOCs泄漏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7)负责本单位环保设备、应急救援器具的管理。健全完善环保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7.班组长职责
(1)执行落实企业和本单位对VOCs控制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生产的VOCs控制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企业、本单位各项VOCs控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工段(班组)生产的VOCs控制工作。
(3)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环保教育。
(4)负责班组环保检查,发现VOCs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5)负责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应急救援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管工作。
8.生产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生产负直接责任。
(2)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生产运行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并及时启动应急程序,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清洁生产。
(5)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VOCs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