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6号
河南省君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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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西环路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看到你单位车间工人使用推毂正在对待刷漆件进行刷漆,颜色为灰色,车间地面上存放有大量待刷漆的半成品及刷漆件,刷漆件颜色为灰色和白色,车间门口存放有11桶金美邦涂料和3桶金美邦面漆固化剂,其中5桶金美邦涂料为开启状态,2桶为白色,3桶为灰色,均已使用过半,约使用45公斤,车间大门未关闭,现场能闻到刺鼻气味,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PID检测仪,现场对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检测,数据为94.55mg/m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2日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刷漆事实。
(二)现场检查照片5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2日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刷漆事实及现场油漆数量。
(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2日制作,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7日制作,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认定。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被处罚主体资格。
(六)授权委托书2份,你单位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资格。
(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八)环评手续复印件2份,你单位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九)地址确认书1份,你单位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电话。
(十)销货单1份,你单位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油漆等刷漆材料时间。
2023年 9月 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喷漆设备、原料等已拆除完毕。
2023年10月 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 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5号)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陈述材料中称:“我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刷漆设备、原料等进行了拆除清理,并积极配合贵局说明情况,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减轻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涉及行业判定标准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为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对你单位的陈述理由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捌仟柒佰陆拾元(487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