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15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3日
成文时间:
2023年11月13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7号新乡市豫北印务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1-13 10:05 浏览量: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7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豫北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93522847F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富兴路东段向北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娅晶、靳全富对新乡市豫北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型号为616的两台印刷机未生产,未安装集气罩,有部分窗户未完全关闭。现场调阅2023年7-9月份上述两台印刷机生产指令单,显示7-8月份正常生产,进一步查明,自2023年6月份拆除上述两台616印刷机的污染防治设施直至本次现场检查时,一直未安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保台账未填写维修设备拆除集气罩记录。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5日制作,证明你印刷车间印刷机616两台未安装集气罩及窗户未完全关闭。

  (二)现场调取环保调取环保台账及生产记录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5日制作,证明印刷车间印刷机(616)两台7-8月份生产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照片6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5日制作,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事实。

  (四)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5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五)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8日制作,证明你单位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及未完全密闭的事实。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七)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资格。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九)环评手续复印件2份,你单位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十)地址确认书1份,你单位2023年9月25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收件地址。

  2023年 9月 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 10月 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印刷车间2台616印刷机已安装集气罩及相关管道并连接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 10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6号)后,2023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陈述材料中称:“我公司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整改,安装集气罩及对车间窗户进行封闭。本次事件我公司高度重视,对厂内环保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现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及其他的环保违法违规的情况再次发生。由于近几年市场不景气,也面临着经营困难等问题,我单位已深刻认识到在环保工作中的不足,今后将积极学习并配合完成各项环保工作,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及行业判定标准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复核,你单位能够第一时间安装集气罩及对车间进行封闭,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6712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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