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159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1日
成文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8号新乡市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2-01 10:25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8号

  新乡市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80305782F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任昊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7日,接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关于新乡市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的现场环境问题:“排污许可证要求,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加盖密封,局部收集、统一处理。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仅加盖,未按要求进行收集处理”。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年产200吨香紫苏内酯项目、年产100吨MCPD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查看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加盖密封,局部收集、统一处理。现场看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已全部加盖,加盖后的污水池与废气管道全部连接,按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的现场环境问题已改正。经核查,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你单位的环境问题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8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9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二)你单位2023年10月8日提供:花名册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2023年10月8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四)你单位2023年10月8日提供: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手续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3年11月 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类(序号1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数量;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违法行为发生时段为一般期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陆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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