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159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4日
成文时间:
2023年12月01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9号河南翰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2-04 16:15 浏览量: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39号

  河南翰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E4XRP84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玉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5日,我局接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关于河南翰达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现场环境问题“环评要求石子、大沙储存在密闭仓库内,实际该公司仓库密闭不严,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单位生产线和原料储存仓库建设在同一间厂房内。现场看到你单位上料、搅拌工段未生产,养护池正在使用。搅拌机上料口有大沙、石子,生产线建设在厂房内北侧,约有30立方大沙、石子储存在厂房内东侧,厂房内南侧存放有成品(电线杆)。你单位于环保部远程帮扶组检查后完成了厂房东北角墙壁及上料机西侧墙壁的密闭工作。经核查,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你单位的环境问题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7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8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二)环保部远程帮扶组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交办4张(共4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8张(共8页)。以上证据证明环保部远程帮扶组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三)2023年9月27日你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资格。

  (四)2023年9月27日你单位提供:《购销合同》3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外购产品、升级改造治污设施。

  (五)2023年9月27日你单位提供:《员工工资表》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称:“1、在检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对厂房东北角墙壁及上料机西侧墙壁进行密闭,给予本公司初次违反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2、我公司为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足。鉴于我公司不是有意而为之,并且违法时间较短,立即改正,且初犯,申请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2023年11月2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参会人员通过案情分析,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为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1、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2、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4、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5、超过限期整改时间为限期改正。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7、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检查。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 200000-20000)x [(3/5)²+(1²+1²+1²+1²+1²+1²+1²)/ (5²x7) ] x 50%=560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伍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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