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40号
新乡市龙泉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767426969
地址: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红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0日,接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新乡市龙泉印务有限公司现场环境问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胶订工段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废气,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控制电流为0,风机未启动,VOCs治理设施未运行”。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印刷工段未生产,胶钉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控制电流为400,风机正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的环境问题已改正。经核查,针对环保部远程帮扶组交办你单位的环境问题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7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8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9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二)环保部远程帮扶组2023年10月20日转办现场照片4张(共4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环保部远程帮扶组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三)2023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四)2023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验收复印件各1份(共3页)、环保设施运行台账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五)2023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表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六)环保部远程帮扶组2023年10月20日交办问题清单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环保部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行为简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3年11月 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11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称:“环保部检查当天,公司正在对污染防治设施管道进行维护,胶订线上剩余少量课本是客户急需的,在短时间内便可完成,而且胶订产生废气较少,因此就没有停机。下午17时,环保部帮扶组对我公司检查时,催化燃烧制污设备管道维护未完成,胶订工段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鉴于我公司不是有意而为之,并且违法时间较短,立行立改,危害不大,且初犯,申请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2023年11月3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参会人员通过案情分析,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为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类(序号1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捌万叁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