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4-0008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4年01月17日
有效性:

豫0721 环罚决字〔2024〕1号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1-18 15:35 浏览量: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号

  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6PWD8F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东杨兴村18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11月 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9日12:00,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023年11月1日18:00,新乡市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搅拌、烘干、沥青加热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生产记录及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日15:47-18:00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管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措施,配料及搅拌工序处于生产状态,搅拌罐车仍在接料运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2023年11月2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10张(共10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13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3年11月2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3份(共3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环评批复和自主验收手续复印件2份(共9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接受法律文书地址、环评审批和验收及排污登记手续情况。

  3.你单位2023年11月2日提供:考勤统计表及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3份(共3页),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4.我局2023年11月2日调取:《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1份(共4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市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时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3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4号)后,提出陈述申辩称“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4号),对我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第一、我单位停工时间较长客户催货比较紧急,我们机器需提前预热,气动部件等工序需要提前贮备气压,试机。所以我公司提前运转机器,搅拌。第二、我单位每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国家解决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我单位高度依赖房地产行业,在银行紧缩房地产政策的情况下,产生大量应收账款和呆账、死账,经济情况非常糟糕,支出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工人工资、厂方租金、生产原材料采购款的支付;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我单位每年上缴国库税收,同时解决了多人的就业问题,其中有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刚走出学校的大学生、下岗工人以及社会底层难以找到工作的弱势群体。”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2023年12月1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召开案委会,参会人员通过案情分析,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为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橙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违法次数为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调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伍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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