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43号
新乡县天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37404886L
地址:新乡县翟坡镇政府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高新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交办问题:“河南康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CJC-217-06-2022中写明的采样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19点-23点。企业台账显示:2022年6月22日,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时间为早8:00点到晚18:00点。编号为KCJC-04-202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内容显示采样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晚上19点31分至20点51分,但企业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台账但企业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4月26日,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时间为早8:00点到晚18:00点,涉嫌台账未如实记录”。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现场调阅你单位2022年6月22日环境管理台账显示:生产设施运行状态开始时间为8:00-18:00。2023年4月26日环境管理台账显示:生产设施运行状态开始时间8:00结束时间18:00,经核查2022年6月22日18:00时以后,2023年4月26日18:00时以后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管理台账时间记录不符。针对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你单位的环境问题确实存在。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3日、27日、28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10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3年11月23日提供,纳税记录及花名册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规模。
3.你单位2023年11月23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4.你单位2023年11月23日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1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变更公司名称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5.你单位2023年11月23日提供:2022年6月环境管理台账1份(共2页)、2022年6月22第三方任务通知单采样原始记录1份(共6页)、2023年4月环境管理台账1份(共2页)、2023年4月26日第三方任务通知单采样原始记录1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和污染物采样原始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3〕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 11月 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时间已按要求记录,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3年12月 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 12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2号)后,2023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一是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是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7)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年以上的;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复核,你单位所提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