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17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6日
成文时间:
2023年12月26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42号新乡市安博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2-26 10:44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42号

  新乡市安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CCET78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法定代表人:司天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交办:新乡市安博化工有限公司现场环境问题“环保部工作组在检查中发现新乡市安博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治污设施台账中每月每日所有参数全部一致,涉嫌台账造假”。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10月份治污设施用电量记录、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及燃料信息表对比。治污设施电量记录显示,10月1日至10月21日每天用电量均不一样;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记录显示,10月15至18日生产产量限产50%的情况下与其他时间全负荷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台账记录数据相同;燃气用量不一致的情况下,污染防治设施台账记录每日所有参数全部一致。10月22日、23日污染防治设施台账已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台账记录问题已改正。经核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你单位的环境问题确实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2023年11月21日制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共4页):其中环保部工作组转办现场照片2张(共2页),证明环保部工作组2023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2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记录1份(共1页)、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1份(共7页)、燃料信息表1份(共7页)和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1份(共12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你单位2023年10月23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4.你单位2023年10月23日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4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及环保备案公告各1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5.你单位2023年10月23日提供:纳税记录及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规模。

  6.2023年10月23日转办:环保部交办问题清单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环保部工作组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违法行为描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已改正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2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51号)后,你单位2023年12月5日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在材料中称:“台账问题是我公司初次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了改正,发生时间短,并积极配合贵局说明情况;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大的污染。今后将继续积极配合贵局的各项指示,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7)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污染物类别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的;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复核,你单位所提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136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