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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3〕39号
发文机关:
商务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0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政办〔2023〕39号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2-20 10:59 浏览量: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编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6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3〕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乡县商业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乡县加强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示范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新乡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实施期限至2025年。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以提质降本增效为目标,针对新乡县逐步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使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支持加强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和生活设施建设、租赁费、软件费等)。重点支持五个方面: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类项目

  1.完善乡镇商业设施。在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支持新建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

  2.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化布局。支持连锁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乡镇,发展直营、加盟、联营等经营方式,加快商业网点连锁化布局。

  3.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实体商业数字化改造,增强场景化、立体化、展销化、平台化功能,在县域范围内建设一批智慧门店,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营销体系。

  4.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在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商业街区,强化购物、餐饮、休闲等综合型服务功能,推进商业业态集聚,拓展乡村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类项目

  1.县级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发挥县城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中转、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物流服务辐射能力。

  2.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建设改造。支持农村邮政、供销、快递、商贸流通企业下沉网络和服务,新建改造一批乡镇物流快递服务站点,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

  3.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整合上下游供应商资源,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打造集配送、零售、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物流配送终端。

  4.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合作,对站点、线路、车辆、人员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统一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类项目

  1.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库存管理等服务。

  2.建立联合采购平台。支持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建设具有集中采购或跨区域配送能力的物流集散中心,开展集采集配业务,联通上游生产商、下游供应商和零售网点,集聚品牌资源,降低采购成本。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类项目

  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在县域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购买配备产后清洗、分拣、初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备,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类项目

  1.提升综合性服务水平。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上下游一体化供应链综合型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

  2.特色产业跨界融合。支持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六条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第七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贴的项目,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补助;但是对于大项目,可以分期施工,阶段性验收,阶段性拨付。

  采取购买服务类的项目,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乡镇快递物流服务站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农产品集配中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按照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凭承办企业开具的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项目,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项目,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乡镇快递物流服务站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农产品集配中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贴程序。由县商务局与项目承办企业签订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绩效指标、完成时限、责任义务,确定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为提高资金拨付进度,阶段项目建成后,企业根据协议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收到申请后,县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组织验收,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和专家评审验收结果为依据,拨付中央财政资金,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审计制度。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加强资金管理和约束。县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企业明确相关权责义务,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乡县商务局、新乡县财政局、新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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