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5-000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5日
成文时间:
2025年1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28号新乡市彬鸿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1-05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字〔202528

新乡市彬鸿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CG4EUA65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合河乡西永康村西北600米一号

法定代表人:尚秦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洗筋机进行生产调试,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你单位生产车间北侧共有4台洗筋机,其中1台洗筋机内装有少量原料小麦面粉,正在进行和面、洗面;其余3台洗筋机未运行,机器内也无原料面粉。车间地面上有两个原料小麦面粉包装空袋,现场未发现成品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年产10000吨淀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产品为小麦淀粉,行业类别为C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年加工能力4.5万吨及以上小麦淀粉项目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你单位小麦淀粉年生产规模为1万吨,属于登记管理,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开始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运行,但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在5日内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逾期未改正将依法处理,并现场制作专项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设备调试,但现场核查时你单位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专项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2025年8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728日,你单位提供年产10000吨淀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一份(共8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5年728日,你单位提供工资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8,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豫0721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5827,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2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的,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裁量等级:1;

7.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0+(50000-0)×[(3/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10000,最终裁量金额为1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