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6〕10号河南盛亚牧业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2-13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10号
河南盛亚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71447352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林牧产业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豪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日,我局接群众反映“古固寨镇河南盛亚牧业养牛场将大量粪便污水直排至厂区东南角大型坑内,将粪便拉至新修的高速东侧农业项目的院内”的环境问题。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外南侧空地上堆放有大量动物粪便,部分晾干,部分粘稠状,堆放面积约为3000㎡,地面为土地,未采取防护措施,现场散发臭气。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副总经理王豪歆确认厂区外南侧空地上堆放的为你单位养殖奶牛产生的牛粪,你单位将牛粪从沉淀池清理出来后,堆放在厂区外南侧空地上进行晾晒,晾干后运输至新乡市绿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用于肥田。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显示牛粪收集后一部分应运送到牛粪临时堆放场,经晾晒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牛粪堆放场应采取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设渗滤液收集沟,并与污水系统相连。你单位未及时按照规定贮存畜禽粪便。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三张(共13页),你单位提供土地租赁协议两份(共6页);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及时按照规定贮存畜禽粪便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提供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公告一份(共1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养殖规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 2026年1月8日,你单位提供2025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将厂区外南侧土地上晾晒的牛粪清运至晾粪场进行晾晒。
2025年12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2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2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及时按照规定贮存畜禽粪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建设地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
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5;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0+(100000-0)×[(1/5)²+(5²+1²+3²+1²+1²+1²+1²)/(5²×7)]×50%=13143,最终裁量金额为1314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按照规定贮存畜禽粪便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整(131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