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6〕9号新乡市洁神净化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2-13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9号
新乡市洁神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21845674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调阅自动监测数据,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规定,你单位应对反应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自动监测,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已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但仅有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已联网,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均未联网。你单位为2025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新环〔2025〕27号)一份(共4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一份(共9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第三方运维单位新乡市润和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 2025年1月5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29号),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将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2026年1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开展联网验收相关工作,整改部分完成,我局要求你单位继续完成设备联网工作。
2026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1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
2.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4.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不涉及监测数据误差、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三项裁量因素。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2,3,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1/5)²+(4²+2²+3²+1²+1²)/(5²×5)]×50%=45920,最终裁量金额为459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4592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