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6〕18号新乡县祥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3-25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18号
新乡县祥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KK5NP5B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绿源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0日12时起,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降级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搅拌、烘干、沥青加热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5年12月25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推送你单位用电量监控数据,疑似停产不到位的问题,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监控视频及水泥稳定碎石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自2025年12月24日17时20分至2025年12月24日20时11分处于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进行了生产。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显示12月24日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你单位车间监控视频,设备正常,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一致。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调取水泥稳定碎石产量统计表一份(共1页)、除尘设备运行记录复印件一份(共6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降级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5〕75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截图一份(共2页)、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2月27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5年12月27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两份(共35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两份(共12页)、经营手续及拌合站转让协议复议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8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与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系、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 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1环罚决字〔2025〕3号)复印件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2次。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措施。
2025年12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停产措施。
2026年3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3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1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2次,裁量等级:3;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2,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3/5)²+(1²+3²+2²+2²+1²)/(5²×5]×50%=66080,裁量金额为660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陆仟零捌拾元整(660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 4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