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6〕29号新乡市孟赵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8-13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9号
新乡市孟赵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83CWK8X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县苗圃场办公楼后院
法定代表人: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投诉举报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在你单位生产车间南侧空地上露天贮存有两堆砂土原料,未密闭、覆盖,未设置严密围挡,一堆长约15米,宽约4米,高约2.5米,一堆长约6米,宽约4米,高约2.5米,共约300吨。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应将砂土原料储存于封闭料场中,并采取抑尘措施,但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的违法事实。
2.2026年6月1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6年6月11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9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 2026年6月11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6〕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物料进行密闭贮存。
2026年6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7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裁量等级:5;
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2;
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²以下的,裁量等级:1;
8.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1,1,1,1,1],处罚金额(X):
X=10000+(100000-10000)×[(5/5)²+(2²+1²+2²+1²+1²+1²+1²+1²+1²)/(5²×9)]×50%=58000,最终裁量金额为5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的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元整(5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