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5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6〕30号新乡县翟坡镇东营加油站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8-17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30

新乡县翟坡镇东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93238966T

地址:新乡县翟坡镇东营村头

投资人:郝庆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6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你加油站正在营业,3台汽油加油机和4把汽油加油枪正常使用。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公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泄漏浓度、油气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2026年7月5日,河南公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共检字[2026]第054号),检测结果显示4号、6号、7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9、0.88、0.88,95#卸油口法兰、92#量油孔阀门口盖的油气泄露浓度分别为694.7、1714.4/3993.3μmol/mol,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油气泄露浓度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5.3 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以及“5.5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标准要求。2026年7月15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共检字[2026]第054号),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你单位,你单位经理郝庆芳确认无异议并签字。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河南公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6年7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共检字[2026]第054号)及原始记录一份(共20页);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检测报告》送达照片一张(共1页)、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2. 2026年6月30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6年6月30日,单位提供加油站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9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单位环评手续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 单位提供工资表一份(共1页)、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三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6年7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已恢复正常使用,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7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7号)后,2026年8月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现场检查前一天,我站进行全面检测,各项指标达标,证明此次问题系设备突发波动所致,非主观故意。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我站立即启动整改,整改完成后复检所有指标再次全部合格;2、我站对油气回收系统全面排查,更换老化部件,将检修频率由“季度检”提升为“月度检”;组织员工进行油气回收操作专项培训,明确专人每日巡检;计划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抽检;3、我站长期微利甚至亏损运营。恳请贵局对我站予以免除罚款或大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

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你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故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不采用。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2/5)²+(2²+1²+1²+1²+1²)/(5²×5)]×50%=40160,最终裁量金额为40160元。

经复核,鉴于你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前一天已自行开展检测且各项指标达标,不能证明现场检测结果系设备突发波动所致,同时,油气回收装置五项检测因子中两项超标,其中气液比检测结果4把加油枪中3把加油枪不达标,油气泄露浓度超标点位检测结果超标倍数较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零壹佰陆拾元整(40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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