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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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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全面兜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17-11-07 09:37 浏览量:14

  新政办〔2017〕9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全面兜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全面兜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室

  2017年11月2日

  新乡县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全面兜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省、市扶贫开发会议精神,解决脱贫攻坚 “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保障,对我县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和全面兜底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真抓实干,打赢打好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群众安居才能乐业,百姓安居才能兴邦,以为民解困为宗旨,全面解决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人群基本住房安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通过农户自筹、政策扶持、社会参与、政府补助兜底等措施,努力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居住环境,确保我县经济困难、住房危旧的贫困群众具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和改建为主,统筹安排,分期推进。

  (三)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农房,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

  (四)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农民安居工程建设的合力。

  (五)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助对象及身份认定程序

  本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实施方案适用以下三类情况:

  (一)自筹资金能力极弱,即使享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最高补助标准也无力实施改造的建档立卡特别困难户。对此类特别困难户身份的认定需要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出具相关农户家庭情况调查证明材料,乡(镇、区)扶贫、住建等相关人员入户调查〔原则上乡(镇、区)扶贫、住建参与调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总人数不少于2人〕,属实后进行签字确认,并上报扶贫部门对其进行审批。

  (二)危旧程度较为轻微,尚达不到 C级危房程度,但仍对农户生活有一定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此类贫困户身份由扶贫部门认定。

  (三)前期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享受过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因为各种原因房屋又出现危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此类贫困户身份由扶贫部门认定。

  五、合理确定改造方式及相应标准

  参加我县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全面兜底的农户,准备改造的房屋由乡(镇、区)扶贫、住建等部门对房屋结构组成部分进行鉴定和签字确认〔原则上乡(镇、区)扶贫、住建参与调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总人数不少于2人〕,并对该房屋进行综合评定。

  (一)维修(C级)、修缮(危旧轻微尚构不成C级以上危房,但对生活造成影响的)。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修缮方式有彩钢瓦、SBS、揭瓦等方式。

  农户实施改造前,要与施工方签订维修(修缮)协议,维修(修缮)方式、维修(修缮)程度、实际费用预算等均需罗列清楚,维修(修缮)最终花费资金需要农户、施工方、乡(镇、区)包村(驻村)干部、村委会相关人员四方签字确认,附在农户档案中。

  (二)新建(D级)。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农户实施改造前,要与施工方签订新建协议,协议内写清楚建设面积、新建房屋图纸等。新建房屋应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最终花费资金需要农户、施工方、乡(镇、区)包村(驻村)干部、村委会相关人员四方签字确认,附在农户档案中。

  六、资金来源

  (一)对自筹资金能力极弱,即使享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也无力实施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享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同时,由县财政协调相关扶贫资金再进行补贴,仍有缺口的可通过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受助户的亲友邻里捐资、捐物和义务帮工等方式解决。

  (二)对危旧程度较为轻微,尚达不到 C级危房程度,但仍对农户生活有一定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1. 农户修缮房屋花费资金低于县级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花费金额县级全额补助; 2. 农户修缮房屋花费资金高于县级补助标准的,以县级资金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农户自筹。

  (三)前期已实施危房改造,享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因为各种原因房屋又出现危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房屋实施二次改造时:1. 农户新建房屋花费资金低于县级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花费金额县级全额补助;2. 农户新建房屋花费资金高于县级补助标准的,以县级资金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农户自筹。

  七、补助标准

  (一)对自筹资金能力极弱,即使享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最高补助标准也无力实施改造的建档立卡特别困难户,除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外,县财政再协调扶贫补助资金进行补贴,原则上县级再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如果仍有缺口可通过农户自筹、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受助户的亲友邻里捐资、捐物和义务帮工等方式解决。

  1. 如果家庭人口较多,确需建设超过100平方的房屋,在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的基础上,资金仍有缺口的,缺口资金在2万元以内的,县级再补助资金以实际缺口进行补助,缺口资金超过2万元的,县级再补助资金2万元,其余资金通过其他方式自筹。

  2. 建设60—100平方(不含60)的房屋,在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的基础上,资金仍有缺口的,缺口资金在1.5万元以内的,县级再补助资金以实际缺口进行补助,缺口资金超过1.5万元的,县级再补助资金1.5万元,其余资金通过其他方式自筹。

  3. 建设60平方以下(含60)的房屋,在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的基础上,资金仍有缺口的,缺口资金在1万元以内的,县级再补助资金以实际缺口进行补助,缺口资金超过1万元的,县级再补助资金1万元,其余资金通过其他方式自筹。

  (二)对危旧程度较为轻微,尚达不到 C级危房程度,但仍对生活有一定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房屋进行修缮,原则上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每户(县级初步暂定4800元每户标准)。

  具体实施中,通过查看由农户、施工方、乡(镇、区)包村(驻村)干部、村委会相关人员四方签字确认的农户房屋改造资金花费明细,其中最终改造费用超过4800元的农户,以4800元标准补助,最终改造费用如果低于4800元的农户以实际四方确认的改造清单花费进行补助。

  (三)前期已享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因为各种原因房屋又出现危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房屋进行第二次改造,修缮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每户(县级暂定4800元每户标准),新建原则上按照省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范围内执行(县级暂定20000元每户标准)。

  具体实施中,通过查看由农户、施工方、乡(镇、区)包村(驻村)干部、村委会相关人员四方签字确认的农户房屋改造资金花费明细,其中最终维修费用如果超过4800元的农户,以4800元标准补助,最终维修费用如果低于4800元的农户以实际四方确认的维修清单花费进行补助;最终新建费用超过2万元的,县级补助2万元,最终新建费用低于2万元的,以实际四方确认的新建清单花费进行补助。

  八、房屋改造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档卡贫困户证明和房屋相应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新乡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危旧轻微修缮申请表》《新乡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实施危房改造房屋又出现危旧二次改造申请表》《新乡县建档立卡特别困难户新建房屋扶贫补助资金申请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五)组织实施。各乡(镇、区)根据上报的当年计划完成任务数进行实施改造,并提供相应的表格、照片等资料。原则上,2017年及以前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要于2017年当年实施改造,2018年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可以于2017年进行改造,有特殊困难的可以于2018年实施改造。

  (六)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脱贫攻坚住房保障房屋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竣工一批验收一批,一户一户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完成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县财政和住建部门拨付资金。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抽查督导。

  (七)资金拨付。县财政、扶贫、住建部门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请示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申报农户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到户。原则上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农户改造数量及标准进行拨付。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群众居者有其屋的重要途径,各乡(镇、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档立卡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建立领导、协调、督查、汇总上报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奖罚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建立协作机制。县扶贫、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把危旧房改造工作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帮助农户解决危房改造中遇到的困难。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危旧房改造这一惠民工程,各乡(镇、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程序执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群众的举报或投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干部以权谋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及吃回扣、拿好处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惠农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困难农户身上。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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