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新乡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本办法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为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之外的户外广告资源。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容、环卫和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管理、整治等支出。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入管理部门,县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政府委托县城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询价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暂按本办法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询价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采取招标、拍卖、询价的,由产权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招标、拍卖、询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价款作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中60%作为产权单位或个人场地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拨付;对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参照周边同类广告资源有偿使用价格且不低于附件确定标准的4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产权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筑物、设施、场地为本单位或个人作广告宣传的,按照周边同类广告资源有偿使用价格且不低于附件确定标准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通过招标、拍卖、询价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县城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八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拍卖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原广告设施符合新的设置要求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询价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条现有户外广告的处理方式
对现有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县政府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予以整治;对现有经审批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按照县城管部门和各项重大活动要求设置公益广告的,超出有偿出让合同或协议约定义务所做公益广告部分,由活动组织部门给予户外广告经营者补偿。
其他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经县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或统一安排的公益广告,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以公益为主附带商业内容的广告,按商业广告占比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四条县财政、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新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最低参考标准
附件
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最低参考标准
一、一类区域
1、中央大道全段2、金融大道全段
3、青龙大道全段4、青年大街全段
5、和谐大道全段6、民兴路全段
7、文昌路全段8、平和街全段
二、二类区域
新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沿线(除一类区域外)
三、征收最低标准
广告分类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单位 |
单立柱广告 |
3(元) |
2(元) |
每月每平方 |
落地、墙体、楼顶等广告 |
3(元) |
2(元) |
每月每平方 |
电子显示屏 |
3(元) |
2(元) |
每月每平方 |
公交站亭、站牌、指示牌 |
3(元) |
2(元) |
每月每平方 |
楼顶实体字、霓虹灯广告 |
3(元) |
2(元) |
每月每平方 |
道路两侧路灯灯杆道旗 |
10(元) |
6(元) |
每月每杆 |
建筑围墙遮挡广告牌 |
3(元) |
2(元) |
每月每平方 |
注:按月每平当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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