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4-12-19 浏览量:13

  为进一步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份起,对我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革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中介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由县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中介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县财政局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根据新乡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和会计股发布的《新乡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通知书》(附件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和《新乡县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3),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签署告知承诺书。中介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网上提交申请。中介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上传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表。

  (四)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局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实行承诺公示。县财政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将中介机构承诺内容在信用新乡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县财政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在2个月内组织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加强信用监管。对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县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中介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实施综合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附件:1.新乡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通知书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新乡县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