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推进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推进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6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新乡县推进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实 施 方 案
为有效盘活闲置土地,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进一步提升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要求,结合新乡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23年年底前实现我县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全面盘活,得到有效利用。
二、认定标准
(一)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但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达不到相关规定或产出较低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 建筑系数小于30%,或者容积率小于1.0的工业用地(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 因企业原因造成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项目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仍有集约利用空间的项目用地;
3. 项目依约建成,但企业处于未投产、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或虽有生产但未缴纳过税收的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工业用地;
4. 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20%的企业用地;
5. 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准入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及“退二优二”“退城入园”工业用地,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工业用地;
6. 布局散乱、条件落后、低效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7. 县政府认定的其它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
(二)闲置土地
全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土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三、盘活利用措施
(一)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 未完成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1)县自然资源局、所在乡(镇)政府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与使用权人签订限期开发三方协议,约定继续开发并达到开发完成要求的相关事项,继续开发完成期限从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合同有约定开竣工期限的,相应予以调整)。
(2)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等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开发又不能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将未开发部分且具备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进行收购,作为储备用地,收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取得成本。
(3)土地在限期开发方案期限内,未完成开发要求或土地使用权人拒绝上报限期开发方案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土地补偿原则上不高于取得成本。
2. 产出效率低的国有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发挥土地最大使用价值。各乡(镇)可根据自身产业定位、企业行业分类、发展前途等,明确企业改善经营的具体指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协议以及完成改善目标的期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自主改善经营状况的,可以自主引进或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帮助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企业,通过合作或收购等方式进行“腾笼换鸟”,并协助完成各类手续的办理。
(3)因产业结构调整原因,土地使用权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使用土地应符合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作为储备用地;或在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在符合独立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
3. 列入“关停并转”的国有建设用地。
(1)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乡(镇)政府书面申请土地再开发方案,经县低效用地认定和盘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再开发方案应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转型升级,兴办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建设项目。
(2)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作为储备用地。
4. 低效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1)由乡(镇)、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自行开发、盘活利用,或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进行流转。
(2)按照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对无法开发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节余指标由县政府统一有偿收储。
(二)闲置土地
1. 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及违约金;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或办理限期建设手续后又不履行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初步认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原土地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应由所在乡(镇)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主动协调相关问题,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采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或有偿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核查认定
各乡(镇)对各自区域内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开展全面排查,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当场问询使用权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制定低效用地调查分析表(附件2),将排查结果报至县低效用地认定和盘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汇总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将《低效用地认定及限期整改通知书》发放至该企业,告知企业该宗地为低效用地,并要求企业限期向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方案和限期整改申请表。对认定低效用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后,提供相关凭证给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出具认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告知企业。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汇总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制定方案
经核查认定为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方案,方案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依据、盘活利用措施、盘活利用实施时间步骤及土地盘活利用后预期效益等内容,报属地乡(镇)政府审查。
各乡(镇)政府结合辖区内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情况,编制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工作计划(详见附件3),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盘活
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盘活利用方案对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各乡(镇)政府应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对享受本方案有关政策的由乡(镇)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协议》,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县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予以政策指导,共同配合推进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低效用地认定和盘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发改、科工、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税务、各乡(镇)、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认定、盘活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整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开展全面排查,初次排查于2021年8月底完成。初步筛选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企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纳入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履约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提出政策指导意见,负责开展土地收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等相关用地手续;县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科工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力对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抓好宣传引导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提高政策宣传效果。特别是加大对口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引导和鼓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加快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经认定的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及相关企业信息,促进有关产业项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对接。
(四)强化跟踪监督
各乡(镇)政府加大监督监管力度,通过因地制宜落实盘活利用措施的,要加速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退出,并与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违约责任。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优先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问题。将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率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级有最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乡县推进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 集体低效用地调查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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